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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菱广场商户物流服务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  方:广州市万菱物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乙  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

地  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流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服务及支持内容:

1.1    甲方为乙方在万菱广场大厦范围内提供物流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派件服务、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及代收款服务等项目。甲方提供以下物流服务模式供乙方选择:

快运货物:国内汽车运输、国内航空运输。

快件:标准快递;限重优惠;电商及商务专线。

1.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状况安排驻场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提供服务,若变更物流服务公司需在接收货物时通知乙方。

1.3    甲方向乙方提供物流下单系统,供乙方提交物流订单。

1.4    如物流系统出现异常,乙方应及时通过手机网络或者平台短信通知甲方。 

1.5    甲方的物流工作人员为乙方办理货物交接、检视、验收、收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等环节的综合服务事宜。

1.6    甲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托运、接收乙方货物时,了解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二、计量规则

2.1    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货物体积计量单位为立方米,货物体积按照实际体积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2.2    本条所指的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为:长(厘米)X宽(厘米)X 高(厘米)/6000。

三、价格条款    

3.1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本系统显示的价格对所托运货物进行计费。

3.2    甲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函件。乙方未提异议而继续发货的,视为乙方已接受价格。甲方未通知前,按变动前执行。

四、收件

4.1    甲方负责安排工作人员在商场指定地点收件或上门接收乙方送件。选择快运货物模式时,乙方要求到指定地点上门收件的须向甲方要求支付接货费。选择快件模式时,甲方在万菱广场范围内提供免费的上门收件服务。

4.2    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安排运输公司装货,告知甲方货物名称、性质、尺寸、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

4.3    乙方交寄物品时应当先让甲方检视后封箱,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确认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托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运品明细清单见《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4.4    乙方应保证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五、包装条款

5.1    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物流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

5.2    甲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的,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托运手续

6.1    乙方须如实申报货物内容,并准确填写托运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6.2    乙方应出示或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乙方应在交货前完成或者委托甲方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6.3    甲方建议乙方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申报声明价值,且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甲方收取的保价费以乙方托运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为准,货物保价费率按甲方国内货物保价费率表的规定计算。乙方申报保价声明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即表示乙方对该票货物已选择保价服务。 

七、终止服务条款

7.1    乙方拒绝甲方验视或不如实填写运单、不提供有关证件的,甲方可以拒绝提供物流服务。

7.2    甲方在已经收寄的货物中发现有禁寄或限寄物品的,可以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或限寄物品,以及需依法查处的禁寄或限寄物品之外的物品,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妥善处理。

八、事项变更

8.1    在货物送达收件人之前,乙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件人、返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九、乙方知情权

9.1    乙方发运大宗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货物启运后甲方应及时将发运情况通知乙方。

9.2    甲方应对乙方出发货物的运行状况提供跟踪服务;乙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9.3    若因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甲方责任的运输工具问题、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航班、汽运等无法正常进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但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十、通知提货、送货与返货

10.1  乙方或收件人要求送货上门的货物,甲方应以乙方选择的方式及时、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处。选择快运货物模式时,由此所增加费用由乙方或收件人承担。选择快件模式时,甲方应提供免费的上门送件服务。

10.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以尽力将货物退还乙方,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收件人拒绝收件或支付服务费的;无法合理地确定或找到收件人。

10.3  如果收货人拒绝收件,7天之内乙方未明确给出对拒收货物的处理意见(是否返回给乙方),则满7天甲方有权直接将货物返回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收货人拒收的货物,乙方需按公布价向甲方支付返货费用,如双方有约定返货费用的折扣价,则按折扣价收取返货费用。

十一、结算与付款

11.1  首次签订本合同,均需采用结算方式A。当乙方的邮寄数量达到双甲方认可的量级标准后,乙方可选择申请结算方式B、C、D的其中一种与乙方结算费用:

A、现场结算:使用现金/微信/支付宝现场支付单次运费。

B、单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当月发生的服务费用于下月1号对账,乙方须在对账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款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结算周期内向乙方结算额度为   /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   元人民币。乙方在一个结算周期内结算额度使用率达到  %时,应当向甲方结算费用。如乙方未结算费用而结算额度使用率达到100%时,甲方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扣除 / %的费用,当该额度使用完毕时,甲方有权即时暂停物流服务,直到乙方向甲方结清费用并补足保证金方可恢复。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如乙方不存在任何欠费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在30个工作天内将该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C、按固定日数结算:结算周期为 / 个自然日,(即从  /   /  日起至  /    /  / 日止为第一个结算周期,如此类推)结算周期内发生的服务费于结算周期届满的次日对账,乙方须在对账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款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结算周期内向乙方结算额度为   /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  元人民币。乙方在一个结算周期内结算额度使用率达到 / %时,应当向甲方结算费用。如乙方未结算费用而结算额度使用率达到100%时,甲方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扣除  %的费用,当该额度使用完毕时,甲方有权即时暂停物流服务,直到乙方向甲方结清费用并补足保证金方可恢复。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如乙方不存在任何欠费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在30个工作天内将该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D、预充费用结算:每次充值金额为  /  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按照乙方使用的服务从充值账户内扣除相应服务费,如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抵扣当次服务费用,甲方可即时取消订单并暂停物流服务,直至乙方补足费用方可恢复。当月发生的所有服务费于次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货当月为第一个月)的1号对账,乙方须在对账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本合同约定的充值金额。每次充值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如乙方不存在任何欠费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在30个工作天内将预充账户内的余额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11.2  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甲方应通过纸质形式向乙方提供上个周期的结算账单供乙方审核,乙方如对结算账单有异议,应自甲方送达结算账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

11.3  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对接人员变动,需在下一次对账开始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结算清单未送达、确认逾期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乙方应先予支付双方核对无异议的费用,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部分费用并不免除乙方继续支付剩余费用的责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结算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11.5  乙方或收件人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付款方式可采用汇款、移动支付(支付宝、微信)、POS机刷卡、支票和现金五种。通过银行汇款到账日期不得超过三天,以银行电汇单日期为准。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对账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注:若双方合作期间甲方账户或乙方对账负责人有所变动,以甲乙双方书面通知的为准。

11.6  乙方选择现金支付的,应当取得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收款凭据。乙方声明已付款但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甲方不予承认,乙方应按时支付款项。

11.7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欠甲方的服务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理赔款。

11.8  如乙方逾期未付清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月结结算方式,同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所有优惠,直至乙方付清所有费用;乙方未付清费用前仍要求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需对后续产生的服务费按现付现结的方式支付。

十二、相关责任与赔偿

12.1  甲方承担从货物收件时起到交付时止的服务责任,并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的责任。

12.2  甲方为乙方代理运输的货物或快件提供保价服务,由乙方自主选择。双方明确知晓:保价服务选择与否对于货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快运货物赔偿标准:

A、乙方未保价的,货物出险后甲方按对应运费的2倍以内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B、乙方保价的,声明价值一般以运单上托运人自行确认的金额为准,但若乙方声明价值超过实际价值时,声明价值以实际价值为准,超过部分无效。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甲方按照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予以赔偿。

快件赔偿标准:

出于乙方利益考虑,甲方建议乙方每票快件的保价声明价值不应超过2万元;如超过2万元,乙方应该拆分投递,以保障快件的运输安全。

A、乙方未保价的,快件出险后甲方按对应运费的2倍以内赔偿快件的实际损失。

B、乙方保价的,声明价值一般以运单上托运人自行确认的金额为准,但若乙方声明价值超过实际价值时,声明价值以实际价值为准,超过部分无效。快件全部毁损或灭失,甲方按照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快件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予以赔偿。

上述赔偿如系承运人责任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向运输公司追偿。

12.3  无论货物是否保价,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托运货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托运货物被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2.4  乙方选择第11.1款中结算方式B或者结算方式C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照按应付款额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12.5  因乙方在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或者由此造成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甲方因此受到损害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承担责任。

12.6  若乙方擅自委托非进驻甲方场地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造成甲方场地损坏及其他租户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十三、责任排除

13.1 甲方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13.1.1 乙方自行包装,因包装或容器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

13.1.2 乙方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13.1.3 如乙方包装不符合行业标准,造成货物破损;

13.1.4 乙方擅自委托非进驻甲方场地的物流公司进场收货,造成货物破损;

13.1.5 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十四、保密条款

14.1  甲方对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和其它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甲方需采取有效措施使上述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包括要求参与本合同工作的雇员遵守本条之规定。

14.2  甲方给予乙方的各种优惠和其它商业信息,乙方应为甲方保密。

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  本合同及附件自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十五天前,双方均无异议的,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15.2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于十五日前通知对方。

15.3  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

十六、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

17.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代表: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声明

本目录未涉及货物能否承运,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运输公司最新收件标准,感谢您的支持!